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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惠农政策自20xx年试点实施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下文是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农民的健康水平,切实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xx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xx〕1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标准的通知》(琼府办〔20xx〕55号)及海南省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xx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调整工作的通知》(琼农合〔20xx〕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互助共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三条新农合遵循的原则是:政府组织引导,群众自愿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多方筹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统筹安排,严格监管,确保基金运行安全;报销及时兑现,接受社会监督;做好与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整体推进
第四条凡本市农业户籍的居民,以户为单位,均可参加
第五条参加新农合的农民(简称参合农民),享有按规定要求的服务和医药费补偿及对新农合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按时缴纳新农合资金和遵守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六条实行每年一次性缴费制度,保障期为一年
第七条成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合管委),负责协调实施本办法
市合管委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合管办,挂靠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为新农合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