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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十分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是新型的食品安全合作监管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一定的效果
下文是河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河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新版第一条为规范省本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申报与发放工作,依据《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食品安全举报中心、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的食品安全举报案件
第三条河北省食品安全举报中心(以下简称“省举报中心”)设在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审核省本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申报,发放省本级食品安全举报的奖励
第四条食品安全举报的奖励由案件承办单位负责申报
举报内容属实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当自作出处罚决定或移送司法机关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举报中心申报
第五条申报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填写《河北省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申报表》(见附件1),提出申报奖励的具体金额,并提交河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举报受理单位的交办通知以及案件处罚决定、案件移送、涉案货值说明(加盖案件承办单位公章)等有关材料复印件
第六条申报奖励金额应依据举报所属类别、涉案货值金额确定
举报所属类别、奖励金额与涉案货值的适用比例由案件承办单位依据《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相关规定确定
涉案货值金额按照涉案货品售价计算,没有售价的按照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第七条每起举报案件的申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报请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的,不受此限制
违法行为较轻且无涉案货物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案件承办单位可视情况申报100-1000元的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