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广西规划法实施细则所谓城市规划是为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下文是广西规划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广西规划法实施细则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人民防空工程、交通、消防设施和工程管线、通信线路设施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整治江河湖泊以及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第四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自治区的城市规划工作。市(行署)、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规划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管理,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六条对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原则,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并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编制城市规划的具体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编制城市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规划时,有关单位有义务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基础资料,并配合编制专业规划。城市勘察、规划设计费应当列入各级财政年度计划。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自治区辖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要为城市远景发展做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近期建设规划一般为五年。第十一条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应当依据总体规划,确定分区内的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的分布与密度、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等控制指标,以及城市道路系统与对外交通设施、城市河流和绿地系统、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区、城市各类工程管线及重要设施的位置和控制范围。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南宁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经征求行署或者自治区辖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各级人民政府在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下列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一)城市行政办公、商业服务、文化娱乐等公共建筑集中的广场、街道、街区;2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二)火车站、民用机场、大型公路客运站;(三)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四)用地面积十公顷以上的居住区、工业区、仓储区、科研教育区以及多功能综合区;(五)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街区。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区辖市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开辟的各类开发区,必须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统一的城市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