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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环境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广州市的殡葬管理规定,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环境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殡葬管理的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将殡葬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用地和资金,以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
第四条广州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按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处、所(以下简称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规划、国土、侨务、民族、宗教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本市市辖区为实行火葬的地区(以下简称火葬地区)
各县级市火葬地区范围,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划定
第六条火葬地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一律火化,禁止土葬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火葬地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由当地殡葬服务单位负责收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运
在医疗单位死亡的,医疗单位应于12小时内通知殡葬服务单位收运遗体
户籍不在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死亡,其遗体应就地火化
有特殊原因需将遗体运往户籍所在地殡葬的,须经户籍所在地县以上民政部门书面同意,并经本市殡葬管理机构批准
运送遗体须用殡葬专用车辆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在本市死亡,其亲属要求将遗体运往境外或者特别行政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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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凡患鼠疫、霍乱、天花、炭疽、麻风、艾滋、狂犬病等致死的以及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