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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11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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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听证程序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第三条听证程序实行告知、回避制度,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诉或者检举;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或者检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各行政机关对申诉或者检举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听证适用范围第五条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以下简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
本条前款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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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规:第六条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较大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