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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测绘条例为使测绘从业人员充分认识到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从而在测绘工作中自觉执行各类标准,从标准和标准化的定义入手
下文是广东省测绘条例,欢迎阅读
广东省测绘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不含军事测绘)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建立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的更新机制,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社会公众服务
第五条测绘活动涉及国家秘密、军事设施的,应当遵守国家秘密、军事设施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六条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统一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七条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同一城市或者行政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并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提交申请书、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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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与国家统一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
第八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