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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 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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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是当前政府行政管理过程中,在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前,针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一项事前预防机制。下文是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欢迎阅读!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行政执法公众参与机制,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权公开、透明、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是指行政机关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提交群众公议员进行评议并形成公议意见的活动,包括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含依法授权和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组织的群众公议活动和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群众公议活动。本办法所称群众公议员,是指由政府法制机构选聘,参与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的人员。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和信息化运行平台,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群众公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考核以及群众公议员的选聘、培训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监察、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责任追究、经费保障、信息化项目管理等相关工作。行政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第五条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独立的原则。群众公议意见的作出应当依法、适当、合理。第六条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实行群众公议。有下列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行群众公议:(一)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行政机关依法组织听证的;(四)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紧急案件;(五)其他不宜实行群众公议的案件。第七条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实行群众公议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目录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行政处罚案件数量较多的行政机关,可以合理确定本单位不实行群众公议的行政处罚案件标准,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第八条行政处罚案件需要进行群众公议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提交群众公议员进行评议,并形成公议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组织群众公议活动:(一)行政机关应当开展而未开展群众公议的行政处罚案件;(二)行政相对人投诉的行政处罚案件;(三)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行政处罚案件;(四)新闻媒体曝光的行政处罚案件;(五)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组织群众公议的其他行政处罚案件。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单位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年度工作开展情况、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目录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年度工作情况进行通报。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第二章群众公议员第十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组建群众公议员库,并确定具体人员数量和条件。第十一条群众公议员通过下列方式产生:(一)从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选聘;(二)由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推荐;(三)向社会公开招聘。群众公议员聘期两年。第十二条群众公议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2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一)身体健康,能够参加群众公议活动;(二)遵守法律法规,公道正派;(三)一般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在本市居住六个月以上。第十三条群众公议员参加群众公议活动时,享有下列权利:(一)查阅案件材料;(二)询问案件承办人员、行政处罚相对人或者到场的证人、鉴定人;(三)发表个人评议意见;(四)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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