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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是当前政府行政管理过程中,在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前,针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一项事前预防机制
下文是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欢迎阅读
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行政执法公众参与机制,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权公开、透明、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是指行政机关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提交群众公议员进行评议并形成公议意见的活动,包括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含依法授权和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组织的群众公议活动和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群众公议活动
本办法所称群众公议员,是指由政府法制机构选聘,参与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的人员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和信息化运行平台,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群众公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考核以及群众公议员的选聘、培训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监察、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责任追究、经费保障、信息化项目管理等相关工作
行政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
第五条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独立的原则
群众公议意见的作出应当依法、适当、合理
第六条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实行群众公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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