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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分类号】402001199730【标题】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说明【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颁布日期】19971229【实施日期】19971229【失效日期】【内容分类】专利申请审批程序【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十七号【名称】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说明【题注】现将《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说明》予以公告
【章名】说明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单独的专利制度,施行香港《专利条例》和《注册外观设计条例》
为方便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申请人办理有关申请专利手续,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人和居民提交专利申请的问题(一)提交国际申请中国专利局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人和居民根据《专利合作条约》提交国际申请的受理局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人和居民也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
(二)提交中国国家专利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人和居民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中国国家专利申请的,仍按照中国专利局1995年8月21日公告的《关于港澳地区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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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国际申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获得专利保护的问题(一)申请人在提出的国际申请中指定中国并希望其申请在香港获得专利保护的,除应向中国专利局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当按照香港《专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标准专利的请求注册批予手续或短期专利的请求批予手续
(二)要求获得中国发明专利的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申请人为获得香港标准专利的保护,应当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标准专利的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