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海南省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企业(M站)建设技术条件一、基本条件(一)满足GB/T16739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和发动机专修企业,并经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或原取得经营许可)的维修企业
(二)与海南省机动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信息服务网实现对接,并正常上传车辆维修数据
(三)具有完整的、现行有效的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诊断、维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文件资料
二、场地设置(一)设有机动车专用排放检测诊断工位和维修治理专用工位,维修治理工位不少于1个
(二)专用工位有明显标识,工位面积与承修车型相适应
(三)前台设立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专用接待席
三、人员配备(一)配备1名技术负责人,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机动车维修5年(含)以上工作经历,具有机动车排放污染诊断、分析、维修治理能力,熟悉相关设备的操作
应经过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岗位培训,并具备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能力
(二)配备1名以上诊断人员,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职(含)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能熟练使用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诊断设备,并具有超标车辆故障技术诊断分析能力
应经过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专项诊断技术培训,应持有与承修车型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配备2名以上维修治理人员,熟悉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和维修治理相关理论知识、技术规范、业务流程,能熟练操作排放检测设备和维修治理设备
经过排放污染检测和维修治理岗位培训,并具备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能力
(四)配备1名质量检验人员,具有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能力,应经过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岗位培训,并具备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能力,应持有与承修车型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五)配备1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熟悉国家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