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管理规定1、危废存贮场所必须上锁管理;2、危废存贮场所必须有专人管理,且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入内;3、危废存贮场所外必须设置危险识别标志;4、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及时送到危废存贮场所,不得放置在场所外存放
并由专人管理做好危废的入库、出库登记台账,且各容器上必须要有相应的危险识别标志;5、由指定人员负责存放管理,并建立台账,明确废弃物名称、来源、进出量,管理者签名等;6、不同类别的废物应分别放置在各指定区域,严禁混放;且各容器上必须要有相应的名称、重量及产生日期等标识;7、必须定期对危废包装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8、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转移,处置危废;9、处置单位应具备废物回收、处置相应的资质,并有相应证明文件
企业(公司)与之签订废物委托处理合同并将废物委托其处理;10、危废存贮场所外应配备消防器材;存贮场所内应定期进行清扫,清洁
火灾事故调查,总结事故教训,改善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1、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企业(公司)生产部对危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危废实行分类管理集中处置的原则,实现危废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4、企业(公司)应当将危废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公司发展计划,组织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场所和专用设施
5、公司应对危废的相关情况及时向区环保局申报登记
6、禁止将危废和其它废物混合收集、贮存
已经混合的,应当全部按照危废处置
7、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废
8、产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
须向环保部门报送危废转移计划填写并领取危废转移联单
在转移前3日内报告移出地环保部门,同时将到达时间报告移入地环保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