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个别教育讲稿上营司法所社区矫正学习讲话稿2022年1月28日今天让两位参加上营司法所组织的学习,主要是提高大家的思想觉悟和法律素质,提高大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端正大家参加社区矫正的心理态度。使大家摆脱旧的犯罪思想和行为方式,树立起新的道德品质和守法意识,养成新的、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习惯,成为遵守法律和社会道德的人。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是一种刑罚制裁方式,是相对于监狱执行刑罚的变通方式。按照刑法和刑诉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适用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方式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罪犯更有利于其改造,但把大家放到社会上这种轻松的环境中改造,并不是说大家可以放任自流,为所欲为。尤其是接受社区矫正后,你们必须严肃对待社区矫正规则,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纪律,如果在司法所组织的社区矫正工作中想来来,想走走,按照程序,如果哪位被警告三次,就有可能被执行监禁刑,即放到监狱执行原判刑期。也就是说社区矫正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法律的可执行性。下面我给大家讲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大家要认真听讲,学习相关内容,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一、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鉴于两位的矫正类别都是缓刑,所以主要针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应当遵守的规定进行讲解。《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具体如下:(一)报告《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二)不准出境《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在刑罚执行期间不得出境。(三)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县(市、区)《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2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四)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地《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宣告三个月内,不得变更居住地;其他情况下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地。(五)每月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时间不少于八小时。《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二、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享有的权利社区矫正人员虽然属于罪犯,但仍享有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系列基本权利。3《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对于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除依法保护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以及人格不受侮辱外,还要注意保护其享有的以下权利:1.辩护权。社区矫正人员在刑事诉讼中有获得辩护的权利。2.申诉权。社区矫正人员对因行政行为或司法机关的错误或违法的决定、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其本人或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