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法学派及对我国依法治国的借鉴意义自然法学派是西方法理中的三大派别之一,在西方的法学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对世界各国的法理学研究有很深远的影响。本论文从自然法学派的历史发展和基本观点、我国依法治国的发展和现状以及自然法学派对我国依法治国借鉴意义进行展开和论述。标签:自然法学派;依法治国;法治建设一、自然法学派的历史发展和基本观点(一)自然学派的历史发展自然法学派坚持法是整个人类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和正义,实在法必须符合普遍的正当行为原则才能称做法,正义是法的标准。在不同的发展时期,自然法学派又分为古代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这三个阶段。1.古代自然法学派自然法作为一种概念和学说起源于斯多葛学派。其主要成员认为“自然”即是万物的的秩序,也是人的一种理性,并且是一种和谐的秩序。因为理性是适用于所有人并使其能够平等的、和谐的生活在一起的最高原则。所以人们理性的去生活,就是自然、有秩序的地生活,。同时,他们认为,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即使人们在财富地位,才智体魄存在千差万别,但是人也有维护其尊严的最起码的权利,正义要求法律认可人们的这些权利,并且要明确保护他们。由此可见,平等、正义的思想是自然法一个重要的原则。进入中世纪后,被宗教文化所渲染,自然法学派教会法学家和神学家认为,自然法来自于神的意志,是神对人类的要求和命令;是上帝意志意志的化身;是上帝的统治计划。因为上帝是至善、正义的化身,所以自然法是永恒的。2.古典自然法学派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发展,自然法学派进入第二个时期即古典自然法学,自然法学的理念得到了很好的延续和发展。这得益于资产阶级的革命斗争和启蒙思想的推动,自然法学的思想和观点逐渐从从古代的自然规律、中世纪神的理性逐渐转移到关注人的本身,人本主义、公意、社会契约占据了主体思想。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而且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的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性,批判是非善恶的根本标准。古典自然法学说强调理性、人的个性、以及作为人的各项权利,还提出了诸如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法无明文不为罪等新的法律原则。古典自然法的一系列思想和观点,使得自然法走向了实践,与社会的进步和资产阶级革命相结合,构成了现代文明的法律秩序。3.新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的第三个时期是新自然法学派。十九世纪,因为分析实证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的冲击,古典自然法学派逐渐衰落。直到二十世纪以富勒和德沃金为代表的新自然法学派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自然法学派才开始慢慢复兴。不同与以往的自然法学学说把自然法看作是本体论意义上的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具有先验性和绝对性,富勒认为自然法应当是认识论和方法论意义上的自然法,它可以容纳各种不同的观点的“普遍形式”内容,是可变。而且,应当是公布的、明确的、可预测的并可为人们遵守,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德沃金认为,法律是一种阐释性的概念,是一种谈及政治的禅师性的、自我反思的态度,是一种表示异议的的态度,法律由规则、原则和政策构成,其原则要求同等情况同样处理,也就是平等公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体现。可见,新自然法学派在坚持发的正义性原则下,吸收了社会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某些观点和结论。(二)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从上述中,自然法学派对法律的贡献,更多的是体现在发的价值方面,法的价值分为实然价值和应然价值,根据自然法学派的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秩序效益的观点,他们更加注重法的应然效益即关注法的价值标准和价值目标。自然法学派的观点可以大体概括为以下几点:1.法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和谐的秩序,人定法必须以这种秩序为基础,这种秩序是反映的是人和世界万物的本性,即理性。用马克思的话说,这种和谐的秩序就是客观规律。只有在以理性为基础只等的法律才能保证人们和谐、平等的生活在一起。2.对于法的价值的判断,应以是否符合正义和理性为标准,正真的的良法应当是符合正义,符合人内心的理性,体现公意,并且具有普遍适用性、稳定性、能为人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