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总公司劳卫部孔宪会2018.7.3内容提纲一、法律、部门规章、总公司文件二、近几年职业病报告情况三、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目标四、铁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指南五、铁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验收暂行规则六、职业卫生专项验收示例七、职业卫生达标活动一、法律、部门规章、总公司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第60号主席令,2012年5月1日施行;2011年第52号主席令(第一次修订);2016年第48号主席令(第二次修订);2017年第81号主席令(第三次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2017年5月1日施行《中国铁路总公司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铁总安监[2015]52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做好铁路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铁总建设[2017]55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办公厅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指南的通知》铁总办劳卫[2017]130号《职业病防治法》涉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要求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建设单位应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前期预防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第二章前期预防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第十九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建设单位应进行监督检查)(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建设单位应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建设单位应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建设单位应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十四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建设单位应进行监督检查)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建设单位应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建设单位应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设单位招标和施工单位委外时应负有的法律责任,违反此规定进行委外的,或建设单位不旅行职业卫生监督的,要追究责任)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