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属城镇和独立工业区及其水域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本地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环境保护、建筑、房产、市政、园林、公安、财政、工商行政、教育、卫生、水利、港航监督等管理部门应协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本市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各部门应协同有关单位做好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减少垃圾的产生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环境卫生的义务,并应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正常作业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计划,并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按任务量拨付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受委托清运、处理垃圾粪便时,实行有偿服务
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科学研究部门应重视环境卫生的科学研究,加强环境卫生发展预测,改进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手段,提高废弃物综合第1页共7页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能力,提高环境卫生工作的机械化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
第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文化等部门应加强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教育,各类学校应安排环境卫生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增强市民的环境卫生文明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