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局人事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我局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以适应环卫工作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工作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局党委会研究决定全局干部人事工作
第二章选拔任用干部第四条中层领导干部的资格条件(一)任副县级室主任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市委有关规定执行
(二)任正科级副主任1、应当担任正科级职务或者在副科级职务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2、具有一定的基层工作经历;3、新提名年龄:原则上男性50周岁、女性45周岁以上的不再提名;4、原则上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身体建康
(三)任机关党的领导职务,除具备以上任职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五条非领导职务干部的资格条件晋升非领导职务,应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基本条件,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晋升正、副县级非领导职务的,按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二)晋升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应任副科级领导职务2年以上或者任副科级非领导职务3年以上;晋升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应当任科员3年以上
第1页共8页第六条选拔任用程序(一)人选产生1、提拔干部的程序(1)民主推荐
副县级及以上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按照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其余干部由干部管理室组织实施
(2)确定考察对象
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副县级及以上干部由市委组织部确定考察对象,其余干部由书记办公会审查预备人选,研究提出考察对象
(3)组织考察
对副县级及以上干部的考察,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组成考察组,按市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科级及以下干部的考察,由干部管理室牵头,抽调人员组成考察组,对候选人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提出使用意见,报常委会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