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优美,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的组织(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监察组织)按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授权,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本市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九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文化广播影第1页共14页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应当有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