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保险机构合规工作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广东保险机构做好普法合规工作,提高广东保险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升行业社会形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六五”普法规划》的精神,结合广东保险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规工作是指驻粤各保险机构结合保险业务实际,学习宣传保险法律法规,普及保险知识,增强依法合规和诚信经营意识,减少违规经营风险的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考评对象为成立满一年的驻粤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以下简称“各公司”)
新开业的保险机构,于次年参加合规工作考评
第四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各公司合规学习教育工作内容、工作保障、工作成效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各公司考评基准分均为100分,在基准分基础上进行加减分,评出最后考评得分
因相同事件扣分或加分的,按照就高原则扣分或加分一次,不重复累计扣分或加分
第二章考评扣分指标第六条各公司应建立保险合规学习教育组织领导机构,明确一名合规宣传员,并制定合规学习教育工作五年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工作总结
无合规学习教育组织领导机构、五年规划的缺一项扣10分,无合规学习宣传员、年度实施计划、总结的缺一项扣5分
计划不完善或未落实的,扣1至4分
第七条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带头学习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依法经营的意识
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参加合规知识培训应不少于2次
高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参加合规知识培训少一次扣5分
第八条各公司应加强合规培训,提高高级管理人员和广大员工的法律素质
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合规知识培训应累计不少于36学时
各公司年度工作计划中未有安排的扣10分,未达课时要求的扣1至9分
第1页共3页第九条各公司应坚持和完善法律知识考核制度,将依法经营水平和能力作为管理人员和员工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每年应组织高级管理人员2次以上学法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