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工作规范(草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省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平、公正、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XX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国家海洋局《关于全面实施以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知》(国海管字〔20XX〕8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进行海砂开采用海选址、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及相关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海域选址和论证评估第三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市场需求和海域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辖区海域砂源勘探工作,摸清辖区海砂资源情况,制定辖区海域海砂开采海域使用规划,统筹选划单宗海砂开采用海的区域、面积
第四条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选划海域进行初步审查,重点为:海域界址、面积是否清楚;是否符合有关规划、区划要求;是否已设置或计划设置海域使用权;-11
挂牌出让公告;2
宗海界址图、位置图;3
竟买须知;4
授权委托书;5
竞买申请书;6
竞买人声明;7
成交确认书;第1页共23页8
挂牌出让合同;9
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出让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法制、财政、国土、水利、交通、海事、航道、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以及拟挂牌出让海域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意见,按照各方反馈意见修改完善方案
第十条挂牌出让方案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审查申请
申请附件应包括:1
出让方案及编写说明
省及驻粤单位选址意见复印件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报批稿)、海洋环评报告(报批稿)及批准文件(复印件)
价值评估报告
挂牌底价(另行通过密件报送)
其他需提交的材料(如:法制机构或部门法律顾问审-3第十五条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至少在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