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近期开展成品油市场检查,查处成品油第一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近期开展成品油市场检查,查处成品油(模版)【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工商公字[1997]第217号【发布日期】1997-08-20【生效日期】1997-08-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近期开展成品油市场检查,查处成品油走私贩私活动的通知(工商公字〔1997〕第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今年3月以来,成品油(主要是柴油)走私、贩私日趋严重,冲击了国内成品油的生产,扰乱了成品油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为严厉打击成品油走私、贩私行为,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开展打击走私成品油专项斗争的通知》(全打办〔1997〕12号),要求各有关部门近期开展一次打击走私、贩私成品油的专项斗争,迅速遏制当前成品油走私、贩私的态势。为积极配合此次专项斗争,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本地区成品油经营以及走私、贩私的具体情况,认真部署,组织专门力量,集中清理成品油市场,查处走私、贩私成品油的违法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查成品油经营单位的主体资格。要按照国发〔1994〕21号文件的要求,继续对成品油市场进行整顿。通过整顿,对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新申请注册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国经贸市〔1995〕758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及其他违法经营行为,坚决予以查处。第1页共12页二、根据成品油走私、贩私的主要渠道来自海上运输、非设关地码头和港口、加工贸易、保税区、保税仓库、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油料的特点,将上述地区和上述经营单位所在区域作为此次检查和查处工作的重点地区。三、成品油属国家配额管理的进口商品,对经查证为成品油走私、贩私以及为走私、贩私提供方便条件的行为,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7号)的规定处罚。四、加强与石油化工行业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有关案件的线索。成品油将作为今后打击走私贩私的重点商品之一。在各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力争在近期内突破一批大要案件。请将检查和查处情况随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日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第二篇: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整顿成品油市【发布单位】国家计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国经贸运[1994]332号【发布日期】1994-06-21【生效日期】1994-06-2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运〔1994〕3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第2页共12页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21号),我们制订了《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此执行。在执行中,请各单位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把成品油市场整顿工作做好。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21号),为整顿成品油流通秩序,规范成品油市场,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成品油市场整顿的原则和范围第一条整顿的原则是。确定经营主体资格,规范经营行为,理顺销售渠道,减少流通环节,保护消费者利益,建立和维护成品油流通市场的正常秩序。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灯用煤油、航空煤油、石脑油和燃料油。第三条整顿的范围是。国内所有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批发企业、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及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二、成品油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四条成品油经营单位在符合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