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工程建设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县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县属重点建设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县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发改委下达的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第四条县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重点办)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在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的政策措施,提出年度县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初步意见;(二)监督和检查县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县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征地、拆迁、规划等前期工作,参与项目竣工验收,配合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检查县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县重点建设项目的稽查工作;(六)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在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本行业年度县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意见;(二)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负责对其直接管理的县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进行考评、监督;(三)协同管理本行业县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并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第1页共8页(四)对本行业县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进行监督管理;(五)参与本行业的县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大力支持县重点建设项目的工作,积极配合,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县重点建设项目享受县规定的优惠政策。县国土、建设环保、水务、水保、林业、电力、地矿等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县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收费予以减免。凡属县重点建设项目:(一)建设的征地补偿、青苗附着物补偿、地上建筑物和附属设施补偿的标准,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二)占用耕地防洪保安资金按标准减半征收;(三)占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按低限减半收取;(四)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按标准减半征收。第二章项目确定第七条县重点建设项目从下列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项目;(二)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和结构升级的科技项目;(三)对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四)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骨干项目。第八条县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县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应根据本部门、本辖区社会发展的需要,原则上于每年年底之前向县重点办提出列入县重点建设项目的书面申请;(二)县重点办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年度县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初步意见,报县发改委;(三)县发改委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提出全县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第九条县重点建设项目分为在建项目和前期项目。在建项目是指已批准开工的项目;前期项目是指正进行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力争在二年内开工的项目。跨年度在建县重点建设项目,第2页共8页原则上转为下一年度的县重点建设项目。第十条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为县重点项目的,不得对外称“XX县区重点建设项目”,违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第三章开工准备第十一条县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简化或者增加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环节。第十二条县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实行全过程负责。建设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具有管理建设项目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项目法人单位的内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第十三条项目法人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规模和内容进行初步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