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工程建设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县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县属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县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发改委下达的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县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重点办)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在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的政策措施,提出年度县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初步意见;(二)监督和检查县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县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征地、拆迁、规划等前期工作,参与项目竣工验收,配合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检查县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县重点建设项目的稽查工作;(六)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在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本行业年度县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意见;(二)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负责对其直接管理的县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进行考评、监督;(三)协同管理本行业县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并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第1页共8页(四)对本行业县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进行监督管理;(五)参与本行业的县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大力支持县重点建设项目的工作,积极配合,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县重点建设项目享受县规定的优惠政策
县国土、建设环保、水务、水保、林业、电力、地矿等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县重点建设项目的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