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附件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后有关工资问题处理的政策规定一、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根据1999年11月23日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号)规定: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已在最低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受到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被解除处分后,其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经核实确属被错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
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予以补发,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和被开除公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人事部人发[1999]135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受到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处分期第1页共5页内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外,还要降低职务工资档次
降职处分人事部人发[1999]135号文件规定:受降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XX省人事厅陕人发[2000]53号文件第四条明确规定:对人发[1999]135号文件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