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纺织品恢复使用商标问题的报告【发布单位】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79-01-16【生效日期】1979-01-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纺织品恢复使用商标问题的报告(一九七九年一月十六日)根据李副主席十月二十六日的批示,我们先后同纺织工业部、外贸部、轻工业部、商业部和物价总局等有关部门,就纺织品恢复使用商标和提高产品质量问题进行了研究,现报告如下:我国的纺织产品,包括棉、麻、丝、毛、化纤等纺织品,过去一向使用商标,对于促使企业重视产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和便利消费者选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近十余年来,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在商标管理方面有所放松,出现许多纺织品不用商标,优质劣质产品无从鉴别,消费者选购无所依据的不正常现象
这对于发展我国纺织品的生产,增加优质产品,显然是不利的
为了迅速改变上述情况,大家一致认为,纺织品应当恢复使用商标
同时要加强商标管理,督促企业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使消费者能够选购和监督
一、国内销售的棉、麻、丝、毛、化纤等纺织品,恢复使用商标,并且按照一九六三年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注册,实行专厂专用
过去在市场上享有信誉的名牌货,能够保持原有特点和质量的,应第1页共2页当恢复使用原来的商标
二、在生产部门内部调拨的棉纱、化纤纱、坯布等产品,可以不使用商标
但为了使企业对自己产品的质量负责,应当在包装上标明产地、厂名、产品规格、质量等级等,以资识别
三、根据发展对外贸易的需要,外销纺织品的商标,属于外贸公司注册的,在统一质量的前提下,经与工业部门协商后,可以由几个工厂共同使用;属于工厂注册的,原则上应当专厂专用,如果必须由几个工厂共同使用时,有关外贸公司一定要征得原注册工厂的同意,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