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预防洪水事故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预防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近年来,我国煤矿因暴雨洪水自然灾害引发了多起事故灾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分析原因,反映出一些地方和单位对暴雨洪水自然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灾难重视不够,缺乏有效的预报预警和预防工作机制;一些煤矿采煤后形成的塌陷坑未能及时进行隔水、填平等彻底治理;一些关闭废弃的矿井井筒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充实填死;一些煤矿违法违规开采安全防水隔离保护煤柱;一些煤矿的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部分煤矿井田范围或井田附近地面河道被挤占,泄洪不畅,河岸决口。为有效预防因暴雨洪水自然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灾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8号)的要求,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建立预防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的机制和制度1.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的组织机构和机制。成立行政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雨季“三1防”(防洪、防排水、防雷电)领导小组。编制雨季“三防”工作计划,明确“三防”任务和责任,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和检查相关工作落实。加强雨季期间调度和值班工作。做到领导到位;隐患治理计划到位;信息接收与值班工作到位。2.煤矿企业要主动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及时收听收看天气预报,掌握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掌握汛情水情,及时主动采取措施。并与周边相邻矿井沟通信息,当矿井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3.建立雨季巡视制度。煤矿企业在雨季要安排专人负责对第1页共5页本井田范围及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特别是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要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视。XX县区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业人员及时观测矿井涌水量变化情况。4.建立及时撤人制度。煤矿企业都要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明确启动的标准、撤人的指挥部门和人员及撤人的程序等,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必须立即撤人。只有在确认隐患已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煤矿企业没有全部落实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的治理计划和防范措施,存在重大隐患的,雨季必须采取停工撤人的措施,不得进行2井下作业。5.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检查制度。煤矿企业在雨季前要全面检查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责任,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二、加强预防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的基础工作6.煤矿企业必须查清XX县区及附近地面水系的汇水和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熟悉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树木和障碍物情况。掌握当地历年极端天气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存在隐患的采取积极的防范和整改措施。7.煤矿企业在雨季来临之前,要组织力量对井下水仓、水沟及地面水沟彻底清挖一遍,保证有足够的蓄水能力和水路的畅通。位于地表河流、山洪部位、水库等附近的矿井,井口、工业广场要修筑堤坝、开挖沟渠等截流措施,有效防止地表洪水倒灌矿井。8.煤矿企业要定期对井上下供电设备、矿井排水设备、防雷电装置进行维护检修,雨季前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确保雨季各种排水设施正常运转并发挥作用。9.煤矿企业必须按设计规定留设各类地表防水煤(岩)柱,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已经破坏的防隔水煤柱必须注浆加固并建立隔水闸墙等设施,保障隔水安全。10.煤矿企业要准确、及时地将矿井的采、掘工程绘制到采第2页共5页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上,定期收集相邻煤矿和关闭废弃3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口位置、井田开采范围、开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