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生产事故问责细则第一条为强化对管理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保证问责工作规范化,依法依规,正确及时地查处问责事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在公司生产事故中承担管理责任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进行问责
事故责任人及其责任依据经批准的《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认定
事故问责遵循“谁的责任谁承担”的原则
第三条生产事故问责主要发起人为生产部
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确定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二章问责等级和范围第五条公司生产事故分4个等级(一)一般事故
使单一主作业线停产4~8小时(不含8小时)或造成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二)大事故
使单一主作业线停产8~24小时(不含24小时)或造成50~1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
使单一主作业线停产24~40小时(不含40小时)或造成100~2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
使单一主作业线停产40小时以上或造成2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六条根据生产事故等级和事故性质等因素,对承担管理责任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分别追究其一般管理责任、较大管理责任、重大管理责任
第七条一般管理责任包括以下情形:(一)发生重大事故的;(二)漏报、谎报和瞒报生产事故的;(三)需对管理人员追究管理责任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较大管理责任包括以下情形:(一)发生特大事故的;第1页共18页(二)1年内1个单位发生重复性重大事故2次的;(三)需对管理人员追究管理责任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重大管理责任包括以下情形:(一)1年内1个单位发生重复性特大事故2次或重大事故3次的;(二)需对管理人员追究管理责任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责任划分第十条生产事故管理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直接责任是指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