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评论(双月刊)2010年第2期(总第160期)可持续发展与环境法治我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框架的立法探讨*杜群内容提要:针对我国现行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局限性,以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活动的行业特性和对自然造成的影响为逻辑起点,运用经济、技术和自然地理分析法,对我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进行了创新性的理论架构,并以此为指导系统提出了我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框架,以期对我国《水土保持法》的修订和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主题词:维护性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治理性水土保持生态补偿补偿支付义务法律制度框架一、问题的提出和研究的必要性目前,水利部和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着手我国《水土保持法》的修订工作,①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在加紧研究和出台有关生态补偿的综合政策
②我国现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治理费”制度是水土保持领域典型的生态补偿制度
③其在立法和法律实施中的局限性概括如下:第一,从补偿制度适用的行为类别上看,都是针对开发和建设活动,规范范围过于狭窄
第二,从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实现方式上看,依照现有国家立法,是通过履行水土保持设施维护义务和开发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治理义务而实现,此两项义务在地方立法中则表现为主管机关向义务主体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治理费”(名称有差异但性质基本如此),不难看出补偿义务中的履行义务已被嬗变为支付义务,这种立法嬗变缺乏理性基础和正当性
第三,所征收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费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上,各地各自为政,尚没有形成统一的生态补偿财政机制
第四,没有形成评价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的技术标准体系
以上现状使得我们在理论和实践层面探讨我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规范体系显得尤为必要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框架的应然模式,应当基于水土保持的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