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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减免优惠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9〕12号)发布,进一步扩大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的免征范围,给纳税人又送来了“温暖”
如今免征范围有了新变化,那到底是哪里变化了,纳税人如何才能享受免征优惠
一起听听张家港地税工作人员的介绍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新政财税〔2019〕1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本通知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
”新政解读关键1、所属期从2019年2月起执行;2、减免金额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这里是包含10万元
超过10万元,如100,000
01元的,全额征收(按季纳税参照执行);3、按季度申报今年一季度时,在没有新政策前,按照30万元销售(营业)额进行减免
缴费人提问问:企业既有按月申报又有按季申报收入,应如何申报处理
企业按月与按季申报的收入应分开核算,按月申报部分按10万销售(营业)额减免;按季申报部分按30万销售(营业)额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