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分公司的常见会计及所得税处理一、常见会计处理市场经济条件下,总分公司是一种常见的架构。其中,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是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是在实际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中,仍然给很多财务人员带来了很多困扰。下面我们对此类问题进行了梳理,希望能帮助大家对此问题有一个更加全面的认识。(一)如何理解分公司的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是对于分公司而言,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非独立核算又称报账制,是把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业务资料,逐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一般由上级拔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从事业务活动,一切收入全面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只记录和计算几个主要指标,进行简易核算。如果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即为会计主体,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别进行会计核算。资产负债表日,分公司的资产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应汇总到总公司财务报表。总公司在编制汇总财务报表,要将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往来进行抵消,其他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汇总到总公司财务报表中。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因此分公司没有所有者权益会计要素。(二)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开办期间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对筹建期间有关费用会计核算作如下明确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成立时应由总公司拨入用于生产经营方面的资金,此项资金并非注册资金。新办企业若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没有注册资金,发生开办费时:借:管理费用(长期待摊费)--开办费贷:其他应付款—总部待公司赚到钱后,把钱还给总部时借:其他应付款—总部贷:库存现金需要注意的是:筹建期开办费的所得税开始计算损益年度为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而会计准则为损益实际发生年度,虽然在筹建期不计算税法损益,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调整。(三)总分公司之间的存货调拨的会计处理1、调拨存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调出方。借:内部往来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调入方借:库存商品(发票不含税金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内部往来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机构之间相互移送用于销售的货物的行为,属于机构内部的货物移送,按理说这个动作不应该征税。但我国目前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是实行属地管理的,我国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两个公司所在地地方政府的财政利益是相互独立的。如果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不作为应税行为,而是在最终销售时才征税,就会导致货物移出地政府少了增值税收入,而货物移入销售地政府多得税收,这种税收和税源相背离的现象不利于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也不利于为地方政府及时足额筹集财政收入。基于这种原因,税法明确了:对不在同一县(市)的机构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行为,视同销售征税。由于增值税链条机制的作用,移送货物相同金额税额一进一出,并不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四)分公司上缴总公司利润会计处理如果分公司是独立核算,账务处理与子公司是一样的,作为利润分配处理: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其他应付款-上缴总公司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