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节能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二章资金使用原则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按照“全面推进、突出重点、规范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通过资金支持,推动全区节能工作深入开展,逐步建立起全社会自觉节约能源的政策导向和激励机制,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规划先行,确保当期工作重点,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三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朝阳区登记注册、纳税,节能项目在本区行政区域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企业
第八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节能试点、示范项目;(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三)节能产品、技术应用及推广项目;(四)能源监测项目;(五)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咨询项目;(六)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推广项目;(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八)节能咨询服务、宣传培训项目;(九)节能奖励;(十)区政府批准的其他节能降耗支出
第四章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第九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为财政补助和直接奖励
申请单位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愿申报资金支持方式,同一项目只申请一种方式,具体按照《北京市朝阳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已享受市政府节能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本专项资金在同一年度不再予以支持,国家、北京市对于合同能源管理、热泵项目、能源审计项目支持奖励的配套奖励资金除外
第十一条资金支持标准:(一)财政补助标准1
对纳入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节能领域试点、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的补助,区政府确定的重点示范项目不受此限;2
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技改项目和节能产品、技术应用及推广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标煤以上的,按照项目年实际节能量,每节约1吨标煤给予200元的补助;3
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