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泛深入地开展马克思主义“五观”“六史”和四个认同“学习教育活动XX县区审计局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广泛深入地开展马克思主义“五观”“六史”和四个认同“学习教育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第三章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第四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五章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第六章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第七章附则序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第1页共16页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都起了巨大的作用
今后,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这一制度在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实践证明,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必须大量培养少数民族的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民族自治地方必须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努力发展本地方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为国家建设作出贡献;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努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