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业务实施意见为加强对广告活动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行为,建立健全广告市场推出机制,现就执行《广告法》第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关于停止广告业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包括:(一)暂停广告主部分商品、服务的广告发布;(二)暂停广告经营者部分或者全部商品、服装的广告设计、制作、代理业务;取消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资格
本条所称“商品、服务的广告”包括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服务的广告;“部分商品、服务”可以使违法广告推介的具体商品、服务,也可以使违法广告推介的商品、服务的类别
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据《广告法》第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停止其广告业务:(一)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利用广告对商品护着服务做虚假宣传,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四)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等严重后果的;(五)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发布广告,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市场竞争秩序等严重后果;(六)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至第*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广告,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七)违反同一法律款项被依据《广告法》第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之后,在一年内又实施违反统一第1页共2页法律款项的违法行为的
三、暂停广告主部分商品、服务广告发布的处罚决定,可以由广告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也可以由有管辖权的上级机关交由下级机关(包括广告违法行为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告主所在地宫上行政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