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过程中起着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减轻劳动人民工作强度、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重要作用,对农业机械加强安全监督管理是保障农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国农业机械化稳定健康发展的关键
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业机械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安全生产、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农业机械登记,核发牌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处理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行政
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依照国家、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及其农机监理机构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居民)委员会协助农机监理机构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1页共9页第二章农业机械管理第七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
其他农业机械的管理,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