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广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市、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XX县区、市辖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XX县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各族人民的民主权利
第四条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中央、自治区、地区所属机关、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选民,可以只参加不设区的市、XX县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县人民政府驻地在市区内的,其所属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市、XX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五条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期间,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选举工作办公室,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在地区的工作机构,指导本地区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XX县区、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XX县区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第1页共12页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XX县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第七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XX县区选举委员会由本级党政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