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直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XX〕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XX〕267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XX〕1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桂发〔20XX〕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和特殊用房等
自治区直属机关办公用房是指各单位占有、使用、租赁或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自治区直属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
第四条本细则由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实施
第二章统一权属管理第五条自治区直属机关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包括没收、第1页共5页接管、接收、划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和购买及通过对原有房地产开发形成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
第六条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申办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
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各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变更登记至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对未经批准,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应变更登记至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第七条办公用房权属尚未进行登记或权属未明确的,各单位应将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和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