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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直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实施细则VIP免费

202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直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实施细则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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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直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XX〕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XX〕267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XX〕1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桂发〔20XX〕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和特殊用房等。自治区直属机关办公用房是指各单位占有、使用、租赁或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自治区直属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第四条本细则由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实施。第二章统一权属管理第五条自治区直属机关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包括没收、第1页共5页接管、接收、划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和购买及通过对原有房地产开发形成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第六条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申办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各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变更登记至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对未经批准,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应变更登记至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第七条办公用房权属尚未进行登记或权属未明确的,各单位应将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和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报送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集中管理,并由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逐步完善权属登记。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经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房屋所在地房屋管理和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受理和办理。第八条特殊用途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经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审批同意的,权属保留在原使用单位,并报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第九条各单位应对驻南宁以外和省外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认真普查,建立档案。房产地产产权登记资料和档案材料报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第十条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的日常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统计台帐,定期复核办公用房的权属、质量及使用状况。第十一条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权属的处置(包括报废、报损、转让、置换等)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桂财资〔20XX〕18号)规定办理。第三章第2页共5页统一调配和使用第十二条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在自治区直属机关办公用房范围内统一调配给各单位使用,各单位拥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并与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已对外出租或被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应纳入统一调配的范围。第十三条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办公用房配备标准和各单位人员编制与业务需要,核定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第十四条经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重新核定办公用房后,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各单位需要将办公用房调整给下属单位使用的,应当报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并将批复文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未经批准擅自处理或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由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回。第十五条办公用房中办公室用房使用面积超过标准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超标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多余面积的办公用房,可预留作为本单位的机动办公用房。各单位因机构调整或新增业务编制、使用总建筑面积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应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或机动办公用房解决。仍未能解决的,由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存量办公用房中调配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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