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XX"21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进一步加强校车服务工作,强化校车安全监管,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规范管理、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多形式并举,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全面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交通安全制度建设和管理,切实提高校车安全保障水平,确保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二、工作目标从建立健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入手,逐步建立起责任明确、制度健全、管理严格、运营有序的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基本解决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全力保障学生安全
三、工作原则(一)以县为主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要及时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校车服务需求情况,制定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县(市、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二)因地制宜
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认真排第1页共5页查摸底,准确掌握需求,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
(三)多措并举
要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综合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
四、工作任务(一)依法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