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件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强化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以下简称“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引导和推进我区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作用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XX"3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意见》(发改环资"20XX"765号)、《关于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穗开管"2008"46号)和《“低碳萝岗”建设工作方案》(穗开管1办"20XX"34号)、《中新广州知识城低碳发展规划》(穗知管办"20XX"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专项资金由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新广州知识城管委会、萝岗区政府(以下简称“管委会、区政府”)设立,纳入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部门预算
第三条(使用原则及方式)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及方式:(一)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单独核算和专款第1页共7页专用
(二)采取资助、贴息、配套、奖励和专项开支方式
第四条(管理职责分工)区发改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指导和协调,编制专项资金的预决算;区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