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基层审计机关队伍建设学习心得体会一、关于基层审计机关的职能定位
《审计法》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XX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并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审计机关的这种领导体制,通常被称为“双重领导”
要完整把握《审计法》关于“双重领导”规定的内涵,应当关注两个方面
一是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范围是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监督的内容是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这是审计职能的“基点”;二是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这是审计成效的“考问”
基层(市、县两级)审计机关应该正确定位两者的关系
首先要把“基点”摆正,服务中心、服务大局,就是要为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为地方经济发展大局服务
基层审计机关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政府内审,在政府管辖范围内对涉及政府财政、财务收支的事项实施审计监督,代表政府进行“问责”
审计人员在政府要求预防就是“防疫员”,政府要求灭火就是“消防员”,政府要求开刀就是“外科医生”
正因为如此,对审计成效的“考问”,应当以本级政府为主,为政府中心工作服务到位,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到位,就是较好地完成了审计职责
上级审计机关对审计业务的领导,应侧重在业务规范、技术方法等方面,进行规范和质量监控;上级审计机关安排基层审计机关的对本辖区内非属单位的“授权审计”和对辖区外的“交叉审计”,均应视为上级审计机关的行政行为,其行政结果和行政成本均应由上级审计机关承担
目前,基层审计机关在对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