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会经费困境及解决方法一、机关工会经费不足的原因(一)机关工会拨缴经费收入的供养责任主体错位
《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
”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发〔2003〕25号)第二点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应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有条件的地区在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时,可考虑根据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对工会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企业职工工资的供养主体是企业行政,企业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是由企业按照其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缴到企业工会账户
机关职工工资的供养主体理论上是机关行政,由于机关本身不是营利机构,没有生产经营,其人员工资福利补贴全部由同级财政供给,其供养主体实际上是同级财政
由此可见,机关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收入,应该是由同级财政按照各个机关单位的行政在编在职人员工资福利补贴总额的2%计提拨缴,并把同级县以上机关单位行政在编在职人员工资福利补贴总额的2%汇总后,由财政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拨付同级县以上总工会的银行账户
但现实的操作情况是,各级财政部门在实行代扣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时,大都是挤占了各个机关事业单位的公用经费
拨给各个机关事业单位的公用经费是在抵扣代扣工会经费之后的余额
事实上财政部门没有承担各个机关单位的行政在编在职人员工资福利补贴总额2%的工会经费,而是由各个机关单位用自己本单位的公用经费来承担此笔工会经费
就我国目前的财政体系和财政状况,大部分县市的机关公用经费都是按照在编在职人员人均来拨付,在这种情况下,财政不敢按照机关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补贴总额足额计提2%的工会经费进行代扣,因为如果足额代扣,机关单位本来不多的公用经费就所剩无几,将可能严重影响机关单位的正常运转
由此可见,机关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