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矿山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XX省环境资源厅,XX市矿产资源开发办: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颁布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颁布的矿产资源管理法规,使矿山企业采矿登记与企业工商登记相衔接,现就采矿登记与企业工商登记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设立矿山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设立矿山企业的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划定XX县区范围前,应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二)设立矿山企业的采矿权申请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取得该企业名称使用权后,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授权到相应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XX县区范围
(三)设立矿山企业的采矿权申请人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划定XX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
(四)矿山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矿山企业开发建设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二、已设立的企业申请采矿权,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到相应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取得划定XX县区范围的批复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持换发的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件,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
三、矿山企业(以下称采矿权人)变更有关登记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第1页共4页(一)采矿权人变更XX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的,在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
(二)采矿权人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