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交易活动,建立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药品集中采购,以及按规定应当统一进场交易的其他各类交易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中,依法需要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竞得者的活动。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经市政府批准,建立统一规范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设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统一管理和综合监督;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提供场所,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平台。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和监督管理应当落实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要求,交易活动及其当事人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二章交易范围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修订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实施。第八条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应当包括以下项目: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一)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投资来源的关系重大公共利益、涉及公众安全、依法应当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二)市直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或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三)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项目;(四)全市统一组织的药品、医疗器械及医用耗材采购项目;(五)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项目;(六)其他应当以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第九条鼓励和引导非公共资源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第三章交易规则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交易平台、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操作规则、统一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竞价、挂牌出让、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交易。第十二条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依法经相关部门审批、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进场交易:(一)项目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二)资源产权归属关系不清的;(三)处置权限有争议的;(四)已实施抵押担保和司法、行政、仲裁等强制措施的;(五)合法契约期限未满的;(六)项目业主单位提交资料不全或者弄虚作假的;(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交易的。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的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发售、投标文件递交、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结果公示等活动,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完成。2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第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或者中介机构持有关批复文件、技术资料、委托代理协议、交易文件等材料,办理进场登记。第十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内容、方式和规模,以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或者中介机构的申请,统一安排交易时间和交易场所。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交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