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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交易活动,建立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药品集中采购,以及按规定应当统一进场交易的其他各类交易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中,依法需要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竞得者的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经市政府批准,建立统一规范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设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统一管理和综合监督;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提供场所,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平台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和监督管理应当落实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要求,交易活动及其当事人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交易范围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
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修订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八条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应当包括以下项目: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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