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行为,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由于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给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五)其他情形
第四条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伪造、销毁、藏匿证据,更改案卷材料,或者提供虚假事实,造成错案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在查处国土资源法案件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案件调查、审核工作出现重大疏漏
造成错案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违反保密规定,向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致使案件事实认定错误,造成错案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级负责人违法批办与案件有关的事项,或者越权干项案件的调查、处理,造成错案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遵照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咋出行政处罚决定,造成错案的,追究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1页共2页第九条对案件定性或者处理表示并保留不同意见的监督检查人员不承担错案责任
第十条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应当坚持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对错案责任人,应根据其过错情节及造成危害的程度,采取通报批评、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责令依法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对当事人的赔偿费用、暂停执法监察工作或者收回执法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