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6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制订和严格审批企业改制方案(一)国有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认真制订,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
依法落实金融债务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XX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20*]第6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否则不得实施改制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股不控股及不参股的企业),须报同级政府批准,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有关审批的程序、权限、责任等制度;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就改制方案的审批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定价、转让价款、落实债权、职工安置方案等重要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二)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78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268号)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在采用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受让方时,应履行必要的专家评审程序
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
企业改制涉及公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