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区属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96号《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市政府36号令《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本区企业改制和产权交易工作,充分体现“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产权交易原则,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的程序提出如下意见:一、提出申请1、拟定改制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向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要求改制的申请和改制设想
2、企业主管部门决定企业改制后尽快向区国资办提供以下材料:(1)改制书面申请和改制设想;(2)工商执照复印件;(3)改制基准日的财务报表;(4)上年年度财务报表;(5)改制单位简介;(6)房地产权证复印件;(7)涉及房地产在镇区或工业区的要提供符合规划要求的有关部门证明
3、区国资办经全面审核,对符合改制条件企业单位进行批复
二、明晰产权、核准资产根据企业改制实际情况确定改制基准日,进入改制程序后,应抓紧落实、尽快完成产权界定、清产核资、不实资产核销、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
(一)产权界定如企业产权有纠纷不明晰的,在区国资办指导下,按有关产权界定文件规定进行产权界定,明晰产权关系:1、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企业的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办提出书面申请;2、区国资办在5个工作日内向改制单位的主管部门作出批复;3、区国资办指定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产权界定查证,第1页共4页具体时间为8个工作日;4、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中介机构产权界定查证的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区国资办提出产权界定结果确认的请示;5、区国资办在5个工作日内对产权界定结果作出确认通知书
(二)清产核资企业在区国资办(清产办)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和市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