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消防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XX省消防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消防条例》,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党政领导干部的消防安全责任,着力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党委、政府对消防安全负有领导责任,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消防安全负总责,其他领导干部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对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
第四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尽职免责、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于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本规定要求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依法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党委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第五条各级党委按照“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要求,加强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党委工作全局和议事日程,党第1页共13页委常委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消防安全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重大事项
(三)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协调人大、政协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的监督
(四)组织党委各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及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围绕消防安全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消防安全工作
(五)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和考核体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