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收益管理工作意见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收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际情况,现就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和单位以及市其它有关部门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均为国有资本收益缴纳单位
二、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有资本所有者依法享有收益权的各种收益,具体包括:(一)国有独资企业的税后净利润;(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指市国资委、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能或管理的企业,下同)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人;(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它国有资本收益
三、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由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
市政府设置国有资本收益专户,专户设在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负责政府授权其监管企业和单位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和使用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其它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和使用管理以及市级国有资本收益的资金管理、监缴及核算
四、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利润分配,当年利润分配应在次年的4月末前决定
国有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或行使出资人职能之部门第1页共4页的批复执行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坚持同股同利,按比例分红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放弃国有股的收益权
五、市属企业国有资本年度收益情况应当按规定申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