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司法解读目录一、误诊不同于“被精神病”二、无害则无非自愿三、紧急住院观察拟定72小时四、监护人不能随意处分财产五、非自愿医疗不等于强制医疗六、终结“谁送谁接”制度一、误诊不同于“被精神病”“被精神病”的定义是:“精神正常的公民由于制度的缺乏而被错误地诊断为精神病”
纯粹由于医疗水平差导致的误诊,属于临床医学的固有缺陷,因此而造成损害的,应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能够医疗责任来处理,不属于精神卫生法的范畴
防止“被精神病”在国际精神卫生立法中都不是一个核心宗旨,保护“真正的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才永远是核心宗旨
当然,防止精神正常的公民被错误地诊断为精神病,是立法要达到的重要目标之一
二、无害则无非自愿法律规定了三个原则和一个机制
即自愿原则、尽可能限制非自愿医疗原则、患者权益最大化原则,以及救济与纠错机制
《精神卫生法》从“送”、“诊”、“治”、“出”四个关键环节全面体现了自愿原则
如第二十七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为了尽可能限制非自愿医疗,法律为此设置了严格的“无害则无非自愿”的标准以及有关程序
非自愿医疗包括:非自愿就诊与接受检查、紧急住院观察、非自愿住院治疗
《精神卫生法》规定了非自愿医疗标准,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点内容:1、疑似或者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2、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危险的
此即“无害则无非自愿”的标准
三、紧急住院观察拟定72小时当门诊无法确诊时,应实施“紧急住院观察”,其目的是确诊和做出是否需要非自愿住院治疗的结论,而不是治疗
紧急住院观察的国际惯例为72小时,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为7天,本法为“及时”
卫生行政部门的配套文件拟规定一般72小时,疑难14天
我国采用这样的标准,放在国际上都是很严格的
联合国有关文件以及一些西方国家都将“不接受入院或留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