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异议股东行使股份收购请求权内容提要:股东利益的保护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而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更是保护股东利益的关键所在。面对现实生活中公司股东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不断被侵害的严峻形势,本次新修订的《公司法》首次确立了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即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分内容提要:股东利益的保护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而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更是保护股东利益的关键所在。面对现实生活中公司股东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不断被侵害的严峻形势,本次新修订的《公司法》首次确立了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即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分配利润条件而又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出现公司合并、分立,期满继续经营等重大事项时,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无法达成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说,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制度的确立是公司法在公司治理理论上的重大突破和创新,能达到防范、减少和化解公司内部利益矛盾和冲突的效果。但是,从总体来看,新公司法的规定过于原则,而现实的问题纷繁复杂,作为法律的实务工作者,在替广大中小股东庆幸之余,不得不对上述制度确立后的实务操作性问题进行一些反思。在实务操作中我们将会遇到哪些难以回避的障碍?对于这些障碍我们又将如何去解决?最终能否达到其应有的效果?正是基于对这些问题的思考,笔者在本文中拟就有限责任公司中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的相关实务操作问题作出初步的探讨,以求抛砖引玉,引起大家更为广泛的讨论。一、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制度概述(一)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历史发展及评述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会决议对股东的利害关系产生重大影响时,对有关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所享有的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价格购买自己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该制度最早该制度最早源于美国俄亥俄州1851年的法律当中,它的产生与公司表决机制的演变密切相关。在19世纪美国各州制定公司法或成文商法典之前,对公司发生重大变化的表决采用“全体一致性”原则。随着公司数量增多和规模的膨胀,“全体一致性”原则大大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美国各州则创造了“资本多数决”原则取而代之。这样,股东丧失了否决公司重大变化的权利,而作为交换和回报,他们获得了股份收买请求权。然而随着“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普遍适用,少数股东不能阻止公司决策的通过已被人们视为理所当然,该原则甚至成了大股东排挤压迫小股东的手段。在此情况下,原本只是为了衡平同意股东与异议股东利益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就演变成了专门保护少数股东权利的有力工具。异议股东收买请求权制度在美国绝大多数州确立以后,逐步被英国、加拿大、意大利、德国、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以及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国际性的组织所采纳。实践证明: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是一项保护少数股东权利极为有效的制度。(二)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制度在我国的建立过程及理论基础公司法传统理论认为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第一位的,因此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股东撤回其出资。但由于多数表决权规则的适用,控股股东或董事在公司分立、合并、营业转让等场合,极有可能为自己的利益而牺牲小股东的利益,而股份收购请求权制度是保护小股东免受不公平对待的一种切实有效的手段。对于小股东来说,他们不可能通过左右其他股东的意志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他们若享有股份收购请求权,则可以拒绝接受其参加公司时未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的重大事项的变化,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免受侵害。由此可见,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的确立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立法精神的鲜明体现,也是对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的限制。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因此,在我国早就有学者主张建立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制度,但直到2020年才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作出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