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张利军等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房屋拆迁行政补偿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
14【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28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别志定李娟苗春燕【审理法官】别志定李娟苗春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利军;常小红;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常文献;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前程办事处【当事人】张利军常小红常文献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前程办事处【当事人-个人】张利军常小红常文献【当事人-公司】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前程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冷长剑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丁桂芳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赵国富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冷长剑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丁桂芳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赵国富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2/13【代理律师】冷长剑丁桂芳赵国富【代理律所】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利军;常小红【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前程办事处【本院观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违法管辖第三人证据不足重复起诉撤诉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郑州经济开发区村庄拆迁安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享受按经济适用房价格即每平方米1400元购买2人份人均60平方米安置住房的前提条件是有合法宅基地和房屋,全家都是非农业户口,户口未迁入被拆迁社区,不在原籍定居的人员
上诉人所主张的C3117宅基地已经经过了村组公示和三级认定,被认定为系常振的宅基地和房屋
上诉人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