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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利军等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房屋拆迁行政补偿纠纷上诉案精品VIP免费

张利军等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房屋拆迁行政补偿纠纷上诉案精品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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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张利军等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房屋拆迁行政补偿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4【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28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别志定李娟苗春燕【审理法官】别志定李娟苗春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利军;常小红;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常文献;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前程办事处【当事人】张利军常小红常文献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前程办事处【当事人-个人】张利军常小红常文献【当事人-公司】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前程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冷长剑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丁桂芳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赵国富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冷长剑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丁桂芳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赵国富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2/13【代理律师】冷长剑丁桂芳赵国富【代理律所】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利军;常小红【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前程办事处【本院观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违法管辖第三人证据不足重复起诉撤诉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郑州经济开发区村庄拆迁安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享受按经济适用房价格即每平方米1400元购买2人份人均60平方米安置住房的前提条件是有合法宅基地和房屋,全家都是非农业户口,户口未迁入被拆迁社区,不在原籍定居的人员。上诉人所主张的C3117宅基地已经经过了村组公示和三级认定,被认定为系常振的宅基地和房屋。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二人系涉案经依法审批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和房屋的所有权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户籍符合享受安置政策的要求。经开区管委会已经对涉案宅基地及其房屋进行了补偿安置,上诉人如果认为其应从中获得补偿安置利益,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另行主张。综上,一审判决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人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用50元,由上诉人张利军、常小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更新时间】2022-09-2509:22:073/13【一审法院查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以下事实:常文献的父亲常学妮、大伯原系中牟县郑庵镇常庄村村民,后该村划转经开区前程办事处管辖。1984年张利军母亲朱小英带领张利军本人、儿子张利伟、女儿张利红同常文献父亲常学妮组成再婚家庭,在常庄村第三村民组居住生活。1997年,张利军户口从郑州市外迁入郑州市金水区祭城办事处魏庄村,张利军家庭一直在魏庄村居住生活。2009年10月21日,经开区管委会制定印发郑经管政〔2009〕46号《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庄拆迁安置补偿办法》,该办法规定适用于经开区范围内建设征用土地所涉及村庄房屋拆迁的安置与补偿。其中第十二条村庄房屋拆迁基准安置对象规定:“(一)征迁公告前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拥有合法房产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有当地户口的被征地拆迁人。”第十三条规定,经过批准下列人员可购买安置房屋:“(二)征迁公告发布前,家有合法宅基地和合法房屋,全家都是非农业户口,户口未迁入被拆迁社区,不在原籍定居的人员,每户最多按经济适用房价格(每平方米1400元)购买2人、人均60平方米的安置住房,因建筑结构不可分割等原因,超出面积部分按规定价购买。”2015年,前程办事处常庄村进行城中村改造。经常庄村组公示,常文献宅基C3116、C3020、其大伯常振宅基C3117均被认定为于有效宅基。2015年10月31日,常振与前程办事处、前程办事处常庄村民委员会签订C3117宅基的《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当日,常振与前程办事处常庄村民委员会签订《宅基地内建筑物及附属物放弃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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