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14•【字号】中发〔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中发〔2020〕25号)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的总体思路和要求,立足“9073”(90%居家养老、7%社区养老、3%机构养老)养老服务格局,突出解决好社区居家养老这一民生问题,探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新模式,让老年人过上有品质、有尊严的晚年生活.抓住应对老龄化的窗口期和机遇期,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构建市场化、社会化的社区养老服务发展为目标,抓基础、建机制,抓创新、补短板,抓重点、破难点,稳步推进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到2022年,以太原为标杆,基本实现每个社区具有一处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建立以居家养老为主体、社区服务为依托、市场运营为支撑、专业服务为保证的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一批具有示范性、带动性、可持续的社区养老服务窗口.二、主要任务(一)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设区市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解决养老设施总量不足或规划滞后等问题.新建住宅小区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和场所.(二)配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场所.县级党委和政府应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为每个社区配置养老服务站(点),原则上在500—2000平方米之间.对无养老服务设施的老旧社区,特别是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由县级政府采取购置、置换、租赁或在小区内选址新建的办法解决.到2022年,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三)盘活存量闲置资产.市县政府要制定整合闲置资源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对于闲置的非商业区政府用房、培训疗养机构搁置用房、空置的公租房等存量国有资产,在产权性质不变的条件下,无偿提供给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使用,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浴等服务.(四)推进社区资源共享.支持社区党群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与社区养老服务共建共融.具备条件的社区党群活动中心和社区服务中心要积极拓展养老服务空间,吸引市场主体举办社区老年餐厅、嵌入式托老机构等养老服务项目,丰富内涵、实现共赢.(五)实施社区养老幸福工程.以2020年省政府民生实事为起点,连续5年实施城镇社区养老幸福工程,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以太原市和其他设区市为重点,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网点建设.市县政府要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当地民生工程,加大投入,加快配置多功能、多样化、专业化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促进养老与文化、旅游、体育、中医药、民俗等行业的融合,推动全省社区养老服务快速发展.(六)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特别是民营资本投资社区养老服务.落实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建设补助、运营补贴、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坚持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改革方向,从需求侧入手,在供给侧发力,支持市场主体在社区设立老年人照料中心、养护院、养老驿站、老年餐桌等多元化养老服务网点,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人性化、多层次、全方位的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组建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的养老服务集团,支持养老服务龙头企业拓展市场、做强做大.(七)优化社区养老服务营商环境.坚持“放管服效”改革,对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开办环节、缩减申请材料.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八)发挥养老服务示范带动效应.以“太原模式”为引领,推广“政府提供场所、财政给予补贴、社会力量参与”的经验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