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新《义务教育法》学习体会1、义务教育财政经费总量投入不足,不少学校的公用经费存在缺口,有的学校还存在危房和欠账,一些地方教师工资还不能按时、足额发放
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负担较重,应试教育没有得到根本改观
3、义务教育资源分配不尽合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的差距依然存在,在一些地方和有些方面还有扩大的趋势
4、有的学校有乱收费现象,学生家长经济负担沉重等,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这些问题反映强烈
因此,有必要完善现有义务教育制度,对现行义务教育法进行修订
2006年6月2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并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现在就修订前后的《义务教育法》进行对照,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赋予了哪些主要新内容或者说有哪些主要亮点
一、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内容更加完善
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有8章63条,修订前的《义务教育法》没有章节之分,只有18条
从数量上看增加45条的新内容,就是与以前相同的部分内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也赋予了更加深刻的含义(下面用“三个更加明确”来说明)
(一)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立法宗旨更加明确
主要体现三个方面:1、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
3、提高全民族素质
这是非常重要的立法目的,也是实施义务教育的社会意义所在
“适龄儿童、少年”这个概念怎样理解
一般应当指6—15周岁或者7—16周岁的儿童、少年
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有超过15或者16周岁的儿童、少年,例如,在实际生活中,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推迟入学或者辍学后重返校园时已经超过第1页共12页15或者16周岁的儿童、少年
法律之所以没有明确限定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年龄,而是用了一个比较弹性的“适龄”表述,也是基于实际生活的复杂性而作出的选择,以更加广泛地全面保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