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颁布日期】2000/10/01【实施日期】2000/10/01【内容分类】安全保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5号【题注】(2000年8月7日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地方铁路企业)的行车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
第三条铁道部依法行使对合资铁路、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的职责,监督、检查铁路行车安全管理规章、标准和办法的落实情况,纠正违反铁路行车安全管理规章、标准和办法的行为
第四条铁道部授权铁路局对指定的合资、地方铁路企业的行车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1页共6页第五条被授权的铁路局对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行车安全管理的职责是:代表铁道部对合资、地方铁路企业的行车安全管理规章、标准和办法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纠正违反行车安全管理规章、标准和办法的行为
第六条中国地方铁路协会应积极开展对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的调研工作,总结交流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经验,搞好行车安全工作的咨询和服务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七条合资铁路企业的控股单位和地方铁路企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是该企业行车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其行车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八条合资、地方铁路企业是本企业行车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应建立行车安全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行车安全监察机构
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应定期分析、研究行车安全工作,及时处理行车安全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条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应